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1民初467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苗世杰,系辽宁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伟、人民陪审员张爱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年*月**日双方生有一女王某甲,婚后被告承包装修工程,原告也有自己的工作,生活美满而平静。2014年初被告和沈某某发生婚外情,之后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经原告苦苦相劝,被告当时有悔改之意,愿意回到家重新生活,为保证决心,被告在2***年*月*日、*月*日分别写下协议书和保证书,保证不再与沈某某发生婚外情,如再犯���净身出户。原告认为被告能改好,也非常高兴就原谅了被告,可是平静的生活没持续多久,被告又和沈某某在一起,任凭原告领着女儿苦劝被告回家生活,被告均无回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心力交瘁。被告自从有外遇后,不再给原告支付家庭生活费用,家庭开支与女儿的学习费用由原告一人承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共同所有权房屋一套由原告所有,位置***区**北园**号**层*号。3、婚后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的轿车一辆由原告所有。4、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由原告所有。5、婚生女王某甲由原告抚养。6、被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甲,于2***年*月**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融洽,后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应该倍加珍惜。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不应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经庭审查明,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双方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法庭主张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综上,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财产部分850元,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