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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常青与被告许原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青,许原平,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15号原告陈常青,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许原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李红,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常青诉被告许原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常青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陈常青承担。审判长  邱自强审判员  邢阿静审判员  赵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