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常青与被告许原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青,许原平,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15号原告陈常青,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许原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被告李红,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常青诉被告许原平、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常青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陈常青承担。审判长 邱自强审判员 邢阿静审判员 赵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