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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芬诉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芬,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458号原告:刘艳芬。委托代理人:苏伟,辽宁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芬诉被告沈阳鹏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