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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尚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540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孟蒙,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原告尚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应按规定补缴案件受理费用,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限期缴纳,现已逾期,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尚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胜第1页第1页第2页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