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伊洪国申请执行于兰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洪国,于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伊洪国,男,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于兰生,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伊洪国申请执行于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伊洪国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伊洪国于2016年4月1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伊洪国3675.50元,已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