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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099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谭顺祥。被告何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