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099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谭顺祥。被告何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航书 记 员 杜宏虹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