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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明辉、魏旭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辉,魏旭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068号原告魏明辉,农民。原告魏旭辉,农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2号。负责人:谢少敏。原告魏明辉、魏旭辉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涧西支行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魏明辉、魏旭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明辉、魏旭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辉、魏旭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明辉、魏旭辉承担。审 判 长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