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行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大连交通大学非诉行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交通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行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大连交通大学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中行执审字第56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执行员 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