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4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