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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24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潘 慧人民陪审员 苏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