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邢艳利与郑州华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艳利,郑州华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825号原告邢艳利。委托代理人刘铭贤。被告郑州华祥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静,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艳利诉被告郑州华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艳利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邢艳利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万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