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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佳与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王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96号原告:赵佳,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诉被告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赵佳负担。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