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佳与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王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96号原告:赵佳,男,汉族,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月,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佳诉被告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赵佳负担。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闻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