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2016)琼72特23号杨丹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23号申请人杨丹,男,1973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丹因海南永辉海运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和盛”轮船员工资人民币38000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款项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本院制作的(2014)琼海法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和盛”轮被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丹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杨丹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q87h0s8b8mrilh0dck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