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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韩晓光与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光,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1853号原告韩晓光,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17号34-35#。法定代表人徐朝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光与被告中鼎睿石控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晓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晓光负担。审 判 员 陈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维书 记 员 黄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