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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冬勤与被执行人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勤,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异2号案外人刘康富,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冬勤,女,1980年11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冬勤与河南汉利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康富于2016年4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刘康富于2016年4月14日撤销异议申请,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康富撤销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贾耀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