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特23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78号。负责人王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波,重庆康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波,重庆康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九龙园区科技孵化楼8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3991-7。法定代表人梅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明东,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平昭,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田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雪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