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起诉人刘正业、孙玉林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业,孙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2803号起诉人刘正业,男,汉族,1955年11月7日生。起诉人孙玉林,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正业、孙玉林以葛小强、袁嘉玲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两起诉人系合法夫妻,第一被告系其女婿。两被告系不当男女关系。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第一被告以其所在单位集资吸储、集资购房为由,骗取两起诉人人民币共计193.7万元。上述款项被第一被告赠与第二被告用于购置商品房及汽车等物品。后两起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第一被告因此被刑事立案侦查。(2015)浦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被告犯诈骗罪,并责令其退赔两起诉人经济损失193.7万元。后第一被告上诉,(2015)宁刑二终字第254号维持原判。两起诉人认为,第一被告将犯罪所得赠与第二被告,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赠与法律相关规定,第二被告也构成不当得利。此外,两被告基于不当男女关系发生的非法赠与关系,也有违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所以起诉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受赠款193.7万元。本院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正业、孙玉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明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