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307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潘世群,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临商初字第0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结欠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销对被执行人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捷玛贸易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澄临商初字第033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蒋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