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惠芬与厦门鸿伟日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惠芬,厦门鸿伟日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锦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69号原告:许惠芬,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系原告之夫),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鸿伟日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1402室。法定代表人:林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尧。被告:高锦娇,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许惠芬与被告厦门鸿伟日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锦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