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4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332号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抚宁县南戴河宁海道189号。组织机构代码601151496。法定代表人张树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卢龙县石门镇西。组织机构代码79137610X。法定代表人毛国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秦皇岛首钢长白结晶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