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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赵伟力与张波、孙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力,张波,孙永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90号原告赵伟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孙永全,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孔维勋,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力诉被告张波、孙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伟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