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晓龙与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郑晓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4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法定代表人郑哲剑,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晓龙。上诉人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郑晓龙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龙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阳新县龙港镇车桥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美莲审判员 刘桂梅审判员 易学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