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2016)琼72特20号黄飞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20号申请人黄飞,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飞因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和盛”轮船员工资人民币25045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款项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本院制作的(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和盛”轮被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黄飞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黄飞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w6ofxrk7flrkjy2qog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