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2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窜至本市莲湖区莲湖路1XX号老教委家属院,发现X单元X楼中户防盗门未上锁,遂用菜刀将木门撬开后进入室内准备盗窃。家属院门卫张某某发现孙某形迹可疑,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出警后在室内将孙某当场抓获,在房间沙发上查获作案用的菜刀一把。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畅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