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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翠玲与冯焕来、陈香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玲,冯焕来,陈香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陈翠玲。被执行人冯焕来。被执行人陈香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倴民初字第1438号,责令被执行人冯焕来、陈香芹生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焕来、陈香芹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香芹银行存款1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习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明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