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徐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79号原告徐某,男,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吕某某。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郜 宏人民陪审员 吕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