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国浩与金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浩,金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937号原告:黄国浩。委托代理人:张思洁,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敏建。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国浩与被告金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取得上述借款后至今没有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国浩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金敏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