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刑终54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案卷材料、提讯被告人罗某甲,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罗某乙在位于乐东县万冲镇XX住处听收音机,被告人罗某甲认为声音大,已影响自己和家人休息,便从家里拿一根木棍到罗某乙住处,将罗某乙收音机打坏。同日上午7时许,罗某乙手持山钩刀来到罗某甲家门口,罗某甲便从家里厨房拿出钢钎,兄弟俩人再次发生争执,从而引发打架,罗某甲持钢钎打击罗某乙的枕顶部、右顶部、右枕部等部位,罗某乙被打后,回到自己家中。之后,罗某甲见罗某乙伤势较重,遂驾驶农用车送罗某乙到医院治疗。因罗某乙伤势过重,无法抢救,罗某乙被拉回家中后死亡。以上犯罪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物证钢钎一条及提取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尸检鉴定意见、物证DNA鉴定意见、证人刘某甲、邢某、刘某乙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发生于家庭内部,兄弟亲亲相犯,被害人罗某乙在纠纷起因和矛盾激化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罗某甲系初犯,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妥善处理被害人的后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被害人近亲属已表示谅解,对被告人罗某甲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的上诉理由:上诉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失手打死罗某乙,原判量刑过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罗某甲因被害人罗某乙的收音机声音大,而到罗某乙家将收音机砸烂,后罗某乙持钩刀到罗某甲家门口,双方发生争执,罗某甲取来钢钎,二人持械互殴,致罗某乙死亡。殴斗中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不存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情形。原判已充分考虑到本案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罗某甲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持械斗殴致被害人罗某乙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亲兄弟之间因邻里纠纷引发,罗某乙在案发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罗某甲犯罪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znzjjhitklmlqub5oi案件唯一码审判长杨健审判员XX审判员赵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蔡兴涛?书记员朱厚清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撰稿:杨健校对:朱厚清印刷:冼时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日印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