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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汤邦香诉解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邦香,解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00970号申请执行人汤邦香,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解小东,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申请人汤邦香与被执行人解小东民间借贷纠纷(2015)玉执字第00970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证、核实被执行人解小东银行无存款、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呼和浩特市产权市场管理处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玉民二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杨林茂人民陪审员 : 托 娅人民陪审员 :甘塔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东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