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刚、李支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李支文,覃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李支文(曾用名李芝文),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覃艳妹,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1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支文、覃艳妹所有的位于武鸣县城厢镇江滨路江滨一小区159号的房屋(武房权证2008字第××号)及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武国用[2005]第×××号,地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黄汉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