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旷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944号原告:旷某某,女,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1969年3月3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旷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旷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