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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03民初923号原告韩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在宝鸡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8月21日生一女何某甲。结婚初期原、被告就已经感情淡漠,且经常为孩子抚养问题争吵。后来被告喜欢打牌赌博,对家庭完全没有责任感,即便孩子生病也不理不问,只顾自己赌博,甚至连孩子医药费也不管,完全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欣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500元生活费直至何欣怡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完全属实,被告这几年挣的钱每月只留500元零花,其余都打原告卡上了。原告不在家时都是被告照顾孩子。被告现在已经不赌博了,原、被告感情还不到破裂地步,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21日生一女何某甲(系宝工子校一年级学生),2013年10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应慎重对待。被告以前因赌博忽视了家庭,伤害了夫妻感情,有一定过错。但被告表示已改掉了赌博的坏习惯,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夫妻双方日常只要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包容和帮助就能搞好家庭生活。孩子尚小,需要家庭的呵护,况且原告起诉离婚,亦未提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费17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