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6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