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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1969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孙国强,河南巨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