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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241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变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