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4955号原告杨×,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