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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4955号原告杨×,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棋其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