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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03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格展与李建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格展,李建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3民终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格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华上诉人郭格展因郭格展诉李建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27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郭格展与李建华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仅李建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李建华不是以律师身份出庭,而是以郭格展亲友的名义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李建华系法援律师,不具有法律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不成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私自接受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由当事人向萍乡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铭强审 判 员  聂奇能代理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