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红军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军,李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456号原告马红军,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被告李建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军与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红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