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刑初4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97年2月28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4月13日因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30日因盗窃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农贸市场北门,用砖块将被害人朱某某的陕K737**庆铃皮卡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未盗走物品,被损坏车玻璃价值90元。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农村商业银行家属院后面,将被害人何某的宁BL56**福田皮卡车后挡风玻璃撬开,盗走现金1000元。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农村信用社家属楼旁边巷道内,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宁BS79**皮卡车门拉开,盗走硬中华牌香烟一盒,价值46元。2016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七彩幼儿园门口,用砖块将韩某某的宁BL08**夏利轿车左前车窗玻璃砸碎,盗走现金6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80元。2016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惠农小学大门北侧,用砖块将被害人徐某的宁AFD1**长城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走现金6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130元。2016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惠农小学大门北侧,用砖块将被害人卢某某的宁A4Y2**大众帕萨特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碎,未盗走物品,被损坏车玻璃价值300元。2016年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龙海家园小区5号楼前,用砖块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宁ANL9**长城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走发簪两支、发卡两支,价值150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400元。破案后发簪两支、发卡两支追回发还被害人马某某。2016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至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龙海家园小区3号楼旁,用砖块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宁BS07**现代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盗走不锈钢保温杯一个,价值42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700元。破案后不锈钢保温杯追回发还被害人刘某乙。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害人朱某某、何某、王某某、韩某某、徐某、卢某某、马某某、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惠农区价格认证中心惠区价(认)字(2016)05号关于对被毁车窗玻璃及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勘验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价值12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损毁他人车玻璃,价值1700元,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财物1058元以及损毁财物1700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犯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