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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恢字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军刚申请执行张博、李阿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刚,张博,李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字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刚,男被执行人张博,男被执行人李阿丽(又名李莉),女本院执行杨军刚申请执行张博、李阿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迄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名下有位于咸阳市秦都区芙蓉家苑1号楼3101室的单元房一套(房产证号:咸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085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博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芙蓉家苑1号楼3101室的单元房一处(房产证号:咸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0852**号)予以冻结,该房产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