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恢字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军刚申请执行张博、李阿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刚,张博,李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恢字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杨军刚,男被执行人张博,男被执行人李阿丽(又名李莉),女本院执行杨军刚申请执行张博、李阿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乾民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博、李阿丽迄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名下有位于咸阳市秦都区芙蓉家苑1号楼3101室的单元房一套(房产证号:咸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085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博名下位于咸阳市秦都区芙蓉家苑1号楼3101室的单元房一处(房产证号:咸房权证秦都区字第S0852**号)予以冻结,该房产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