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孝东诉被告杜康西、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东,杜康西,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106号原告:吴孝东,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杜康西,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王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东诉被告杜康西、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磊拥有所有权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人吴信丽拥有所有权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磊拥有所有权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吴信丽提供担保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毁损、转让、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孔祥娟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