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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海龙、崔本林等与阳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龙,崔本林,石书勤,孙冬冬,于某甲,于某乙,阳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龙,系死者崔秋芳之夫。委托代理人:孙好成。申请执行人:崔本林,农民,系死者崔秋芳之父。申请执行人:石书勤,系死者崔秋芳之母。申请执行人:孙冬冬,系死者崔秋芳之子。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系死者崔秋芳之女。法定代理人:孙海龙。申请执行人:于某乙,系死者崔秋芳之女。法定代理人:于利兵。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新太,任院长。委托代理人:卫亚明,阳城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龙、崔本林、石书勤、孙冬冬、于某甲、于某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