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海龙、崔本林等与阳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龙,崔本林,石书勤,孙冬冬,于某甲,于某乙,阳城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龙,系死者崔秋芳之夫。委托代理人:孙好成。申请执行人:崔本林,农民,系死者崔秋芳之父。申请执行人:石书勤,系死者崔秋芳之母。申请执行人:孙冬冬,系死者崔秋芳之子。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系死者崔秋芳之女。法定代理人:孙海龙。申请执行人:于某乙,系死者崔秋芳之女。法定代理人:于利兵。六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卫平,山西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新太,任院长。委托代理人:卫亚明,阳城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龙、崔本林、石书勤、孙冬冬、于某甲、于某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