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闫杰,梨树县通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男,4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闫杰,男,5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通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