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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闫杰,梨树县通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平,男,45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闫杰,男,5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通盛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