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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林,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金小林。被执行人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以(2016)湘0105执1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1901102409100048371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邮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190110240910004837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邓 平执行员  邱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