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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正明、全泽芳、周美娥与被执行人李红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正明,全泽芳,周美娥,李红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全正明。申请执行人全泽芳。申请执行人周美娥。被执行人李红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祝融路8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全正明、全泽芳、周美娥申请李红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红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全正明、全泽芳、周美娥案款223499元,承担执行费3252元。现因被执行人李红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南法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杨孝初审判员  廖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