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8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果文与张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果文,张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81民初173号原告陈果文,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古交市。被告张玉奎,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古交市岔口乡下阳坡村居民,住古交市。原告陈果文与被告张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小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果文、被告张玉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果文诉称,借款人张玉奎于2014年11月11日,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32000元,并约定2015年1月11日前偿还,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1份。然而,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玉奎辩称,我给张俊文做工程,我当时雇人需要付工资,我和原告说贷上一部分钱,我和原告说借款3万元,2000元是利息,把条子写成了32000元。我现在的意见是同意归还原告32000元。后来的两个利息条子我不同意支付,是原告逼我打的,我也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被告张玉奎向原告陈果文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被告张玉奎给原告陈果文出具借条:”今借到陈果文现金叁万贰仟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1月11日。”到期后,被告张玉奎未还款。后于2015年5月30日给原告陈果文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利息5000元。2015年11月11日被告张玉奎给原告陈果文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利息5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被告写的借条、欠条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张玉奎向原告陈果文借款3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原告张玉奎与被告陈果文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张玉奎应当在原告陈果文催要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张玉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1000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故被告张玉奎应支付原告从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952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果文借款及利息3952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果文负担69元,被告张玉奎负担3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珍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