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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字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范正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衡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衡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字12号原告范正成。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国迎,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霞。委托代理人吕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正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衡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正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文君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