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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书强与杨先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强,杨先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67号原告周书强。委托代理人聂云芬。被告杨先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强诉被告杨先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书强于2016年4月14日以被告杨先龙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书强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