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巨新申请那顺毕力格、希林花、斯庆巴雅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新,那顺毕力格,希林花,斯庆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新,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那顺毕力格,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希林花,女,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斯庆巴雅尔,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图克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那顺毕力格、希林花、斯庆巴雅尔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扣留。从二〇一六年四月份开始至执行完毕止。二、以上扣留款项由乌审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领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