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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申跃粉诉刘玉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跃粉,刘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857号原告申跃粉,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利,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涛,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跃粉与被告刘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跃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跃粉撤回对被告刘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跃粉撤回对被告刘玉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申跃粉承担。审 判 员  陈 冰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永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