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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修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72号原告: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修磊,男,1983年12月28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修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修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修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市永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