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宋青山与宋志文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志文,宋青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志文,住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青山,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宋志文不服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4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偿其支付的赵明工伤待遇赔偿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以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错误,请求将案件移送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乙方确保按操作规程操作,如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经济、刑事、民事及连带责任”,被上诉人依据该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起赔偿款追偿之诉,应属于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引起本案发生的工人死亡事件的发生地、处理地在原审法院辖区,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解决争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双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